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1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晋城**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东琴,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西省泽州县**村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张东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缴纳会员费的方式牟利,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
1.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昵称为“南相美”的账户,担任平的钻石会员培训师、主管助理。期间,诱骗曹某某等754570名被害人在平台交纳会员费73971030元,个人非法获利597400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使用昵称为“汐雨”的账户,担任平台的钻石会员培训师。期间,诱骗周某某(住金华市金东区**镇)等31950名被害人在平台交纳会员费3149710元,个人非法获利319500元。
3.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张东琴使用昵称为“梅某某”的账户,担任平台钻石会员培训师。期间,诱骗郑某某等17900名被害人在平台交纳会员费1762570元,个人非法获利1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银行流水、提取笔录及光盘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张东琴及同案犯程某某、郑某乙、姜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张东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张东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张东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娅莉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赵某某、彭某某、张东琴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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