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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村,户籍同住所地。2013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末,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叫夏雨轩,编造父母经营企业家境优越的事实,通过网络交友获得了姜某甲的信任,2018年11月份,赵某在刑满释放后,再次找到姜某甲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以编造的身份居住在姜某甲家中,同时谎称在齐齐哈尔市**厂找到设计工作,也已购买了住房准备与姜某甲结婚,骗取姜某甲及其家人的信任。随后赵某以购买工作服装和给领导买烟的名义从姜某甲的父亲被害人姜某乙(男,51岁)手中骗取人民币3000元、以车辆违章、车辆加油、起诉、请律师等名义从被害人张某某(女,37岁)手中骗取人民币33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6300元。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以给姜某甲的亲属被害人王某甲(男,23岁)办理公务员身份为名义,杜撰了沈阳市**局副局长韩某某、大连**局副局长王某乙等人,通过向王某甲的QQ邮箱内发送虚假工作指令,谎称陈某某、董某某是**局会计,要求王某甲向陈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43138元、向董某某的**账户转账13000元,还以自己是代办人的名义要求王某甲向自己转账49065.5元,赵某再以银行卡出现问题,汇款是父亲给自己的生活费为由向董某某、陈某某套现。赵某共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05203.5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11503.5元,均被赵某用于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2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转账记录、邮件信息、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姜某乙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姜某甲、陈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和被告人赵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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