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海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捕前住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镇**街**楼**栋**号。2010年1月1日,因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14日,因盗窃被东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 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石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区**区**号楼**单元**楼**户。2016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石拐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店,用钳子、螺丝刀、手电等工具撬开底店门欲实施盗窃,由于被王某甲发现,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未窃得财物。
2.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学府公寓**底店*店,用钳子、螺丝刀、手电等工具撬开底店防盗门,盗窃店内冰柜里的羊肉、羊肉片、羊腿1条、苁蓉烟2盒和飞利浦牌电动刮胡刀1个。
3.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学府公寓**底店**店,用钳子、螺丝刀、手电撬开底店防盗门,进入店内,盗窃店内羊肉约50斤、羊肉片约70斤、整羊1只、羊腰约30斤、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飞科牌剃须刀1个、智能打火机1个。
4.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西二街**店,用钳子、螺丝刀、手电等工具撬开底店防盗门,盗窃店内金鹿葵花油2桶,猪肉3大包。
5.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铁一小附近**馆,用钳子、螺丝刀、手电等工具撬开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转龙液牌白酒7瓶,铁木真牌白酒7瓶,洋河牌酒1瓶,21世纪牌白酒1瓶,汾酒5瓶,牛栏山牌酒1瓶。
6. 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太平寺百货城**门市部,用钳子、螺丝刀、手电等工具撬开底店玻璃门,盗窃店内月饼两盒,指甲刀20盒共240个,VIVO X6PLUS 手机1部,泰图牌T09黑色手电2个,岩谷牌煎烤炉2个。
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猪肉、羊肉和剃须刀价格共计人民币40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
2.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笔录;
7.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拾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