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镇**庄园**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阿尔山人民法院判处管制5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银锁,别名王勇,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嘎查**队**号。曾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6年6月15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2月10日被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住**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尹银锁、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和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
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尹银锁和被告人陈某某三人共谋在**村里摆放打鱼机挣钱,由赵某某和尹银锁联系摆放地点,陈某某负责提供打鱼机并教会玩法,三人约定获利分给摆放机器人家30%,其余三人平分,三人定期上门查分收钱。2013年至2016年,三人同时或先后在**镇**嘎查白某某家、王某某家、白某甲家、白某乙家,**嘎查田某某家、包某甲家,**嘎查唐某某家,**嘎查安某某家各摆放一台6个把位的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在**嘎查张某某家摆放2台6个把位的打鱼机和一台8个把位的飞禽走兽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在**包某乙家摆放3台6个把位的打鱼机和6台8个把位的动物乐园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三人在以上家庭累计摆放134台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8万余元。
2.故意伤害
2008年12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周某某砍伤李某甲后,手持砍刀与李某乙等人追打周某某,在**抻面馆后院将周某某右手砍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事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000元。
3.寻衅滋事
(1)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无故将包某丙的蒙F**的**汽车砸坏,维修的市场价格为2069元,事后赵某某赔偿一辆新车。
(2)2009年或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将杨某某左眼眶打破出血。
(3)2010年夏天,被告人赵某某在**镇无故打砸关某某经营的“**”饭店。
(4)2011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因李某乙未陪酒,用石头将李某乙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车门砸碎,并将李某乙下颚打出血。
(5)2011年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因王某甲拉架,用拳头打王某甲胸口两拳。
(6)2014年,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用刀将李某甲左腿扎伤。
(7)2011年,被告人赵某某带尹银锁等人无故打砸**镇孙某某家“**饭店”,并将孙肋部捅伤。
(8)2017年正月十五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因包某丙因欠款未还,伙同他人殴打包,致其头部、脸部和眼睛受伤。
4.诈骗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向**镇居民王某乙、孙某某夫妇出借20万元,王、孙二人将自有的科右前旗**镇**庄园**期**号房产作价20万元以买卖形式抵押给赵某某,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予以公证,约定在三个月公证期限内,王、孙夫妇将二十万元借款全部还清后,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作废。2015年7月21日,因王、孙夫妇未还借款,赵某某要求二人将该处房产暂时过户到自己名下,待二人将借款连本带利全部还清后,再重新过户给二人,当日二人将抵押的房产过户到赵某某名下。同年11月26日,孙某某偿还赵某某20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5万元。还款以后王、孙夫妇多次找到赵某某要求将房产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赵某某均以王某乙还有欠款尚未还清为由,拒不过户。
5.敲诈勒索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后5次向**镇**村村民王某丙高息放款共计37万元,每次放款前扣除利息,王实际借得现金共计307000元。同年6月至8月,王母亲包某丁先后代替王偿还给赵某某现金共计355000元,并从赵某某手中抽回5张借据,后赵某某多次向王催要尾款及利息。2014年12月8日,赵某某将**汽贸门口的王一家三口拦下,并拔下车钥匙,赵某某通过限制王妻子、孩子人身自由,言语威胁王,强行让王夫妇在一张104000元的借据上签字,后赵某某持该借据将王夫妇起诉至乌兰毛都法庭。
6.虚假诉讼
2014年12月29日,王某丁、董某某夫妇向李某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将王、董坐落于**镇**庄园**期**号的购房合同作为抵押。2015年11月份左右,王向李还款10万元,并在李要求下与被告人赵某某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房屋抵押合同。2016年5月份,王以5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蒙F**的**车出售给赵某某作为借款抵押,约定待所欠尾款还清后,将该车取回。2017年4月9日,赵某某向乌兰毛都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2017年5月16日,因赵某某将王打成轻伤二级,赵一次性赔偿王所有费用共计10万元,该赔偿费从王所欠李30万元尾款中扣除。2017年7月13日,李持王夫妇所欠30万元借据,向乌兰毛都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给付欠款20万元,同日赵某某持**庄园**期**号房屋出售合同,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解除房屋出售合同,并退还给赵某某楼款10万元,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判决王限期将房屋过户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台打鱼赌博机和一台飞禽走兽赌博机;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借据、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包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包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尹银锁、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车辆维修价值鉴定;7.辨认笔录:白某甲、王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孙某某家饭店被砸后照片和扣押的赌博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尹银锁、被告人陈某某三人共同在农村摆放赌博机134台,从中获利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三人摆放赌博机数量大、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尹银锁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前犯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赔偿被害人5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车辆,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并砸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两类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赵某某事后赔偿被害人包某甲车辆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已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违背约定拒不归还房屋,骗取购房款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已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采用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104000元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险峰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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