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山东省高唐县,务工人员,住无锡市惠山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1月被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盗窃4次,物品价值人民币295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福运停车场**区**号附近,窃得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北环路18号**物流**号仓库,窃得超威牌电池1组(72V20A), 物品价值人民币822元。
3.2019年2月某晚,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撬锁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村**旺**号王某某家中,窃得巨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68元)、棉被1条。
4.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万达停车场**物流门口,窃得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761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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