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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出租屋。2008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411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7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以帮助魏某某(已另案处理)要回贾某某打牌作弊赢得的赌资为由,伙同魏某甲(已另案处理)、金某某(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兰州市**区**路**号**棋牌室202包厢,对贾某某强行扣留,采用殴打等方式强迫其退还15万元。后将贾某某带往其住处取钱未果后又带回**棋牌室,强迫其书写借条一份。次日0时许,贾某某报警后被公安人员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借条照片、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病历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魏某甲、金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魏某甲、魏某某、金某某(均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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