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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3日被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18日被山东省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8日被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英雄山路英雄山人防商城过街通道4号口处,用脚踹倒坐在台阶处避雨的张某某(女,45岁),将其放在左手地面上的购物袋抢走,内有现金3092元、挎包一个及其他物品一宗。

2019年12月28日,公安人员于青岛监狱门口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赵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被告人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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