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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四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楼**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因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198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诈骗罪,于1994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诈骗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患疾病于2019年1月4日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系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自2018年4月初至4月底,被告人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辅警工作为由,先后多次在河北区**路**家园赵某某家中骗取王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25692元和玉溪牌香烟5条。所得赃款和香烟挥霍。

2019年3月26日至5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系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以能为被害人杨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在天津市河北区**里杨某某家中及河北区靖江桥旁邮政储蓄银行等地,分六次骗取杨某某共计人民币62600元。所得赃款挥霍。

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甲注销交通违章记录为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2500元。以帮被害人郭某甲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郭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归某某、阮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编造身份,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圆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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