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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赵某某等盗窃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发现漏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并处决定执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8年1月11日执行刑满。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桥**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l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在逃),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碧桂园奥邻帕克项目工地内,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堆放在该工地的用蛇皮袋装着的97袋扣件盗走,其中有21袋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横琴派出所截获,被告人弃车逃离;另外盗窃所得的76袋扣件以每个3.7元的价格,销赃至潘某某、刘某某经营的位于横琴新区横琴隧道口旁边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7030元被四人私分。

经查,该批扣件每袋装有扣件25个,被盗的扣件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十字扣件、活动扣件、直接扣件,每种扣件被盗的数目不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十字扣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是每个3.2元人民币,被盗的活动扣件、直接扣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是每个3.37元人民币,取最低值3.2元/个计算,被盗共计价值776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在横琴新区向阳村107号三楼的一间出租屋被抓获归案。

同年10月4日,被告人的亲属代表该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单位十字扣件1900套,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还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书证:户籍证明、犯罪前科、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明意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大道碧桂园奥邻帕克项目工地售楼部大门口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志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盘两张(案卷内);

3.证人、鉴定人名单伍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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