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同安某 (另案处理)三人共谋盗窃,刘某某负责驾驶其“苏B****5”越野车接送,赵某某、安某负责具体实施盗窃。
一、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B****5”越野车搭载被告人赵某某及安某(另案处理)从云南省镇雄县**站附近,赵某某、安某在高速路边下车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团结组实施盗窃,赵某某、安某用事先制作好的塑料文件夹插片将被害人黄某某家的房门打开,盗走现金80元,随后二人到被害人钱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钱某某发现,赵某某、安某逃离现场。之后赵某某、安某二人又到鸭池镇上坝村塘边组、五七组实施盗窃,同样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聂某甲、聂某乙、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丁某某的家中,盗走聂某甲家现金1060元、聂某乙家现金240元、张某某家现金588元、徐某某家现金200元左右、李某某家现金260余元、罗某某家现金80 元、丁某某家一个皮包及包内证件。后刘某某开车来接赵某某和安某,盗得的现金除去刘某某的车辆油费及过路费后,剩余的钱由三人平分。
二、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B****5”越野车搭载被告人赵某某及安某从云南省镇雄县**站附近,赵某某、安某在高速路边下车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地落组实施盗窃,赵某某、安某用事先制作好的塑料文件夹插片将被害人胡某某家小卖铺的门打开,进入胡某某家小卖铺内盗走现金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钱某某、聂某甲、聂某乙、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俊
检察官助理:何芮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