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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达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达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号。1999年12月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7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赵达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11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窝藏赃物罪,于2002年7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零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17日释放。被告人赵达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达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达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达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27日再次将本案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赵达成谎称自己有大额存款等,进而取得被害人朱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在张家港市以送礼疏通关系、收取投资款、急需周转资金等为由,多次骗取朱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94.32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赵达成谎称可以帮助朱某某拿下售电项目、让朱某某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投资入股等,以送礼疏通关系、收取投资款等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共计68.3万元。

2.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达成谎称与被害人黄某某合作灯光节景观亮化工程,以收取投资款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2.02万元。

3.2016年10月,被告人赵达成谎称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被盗,暂时无法使用,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投资入股协议书、灯光节景观亮化工程合作协议书等;

2.证人周某某、马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达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达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达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助理检察员:王志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达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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