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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号楼**号,现住河北省枣强县**镇**村。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末,被告人赵某在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有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名,并许以月5%的高息为诱饵,经付某甲介绍与被害人付某乙相识,后赵某采取先以短期小额借款后并归还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经多次借款后,于2012年3月28日,赵某与被害人在天津市南开区**道**园**楼被害人家中签订《借款合约》,赵某以其母亲于某某名下位于天津市红桥区**路**楼**号楼**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借款57万,月息5%,期限一年。后赵某将所借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期间因有人到于某某住处要账,其又发现赵某所谓要回的房屋产权证系伪造,遂补办房屋产权证后于2012年8月22日以104万元将抵押房产变卖,后于某某将绝大部分卖房款交给赵某用于归还债务,但赵某未归还被害人欠款,后逃逸。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5月到2012年8月间,共计归还被害人10.65万元。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在藏匿地河北省枣强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约、授权委托书、房产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于某某、付某甲、付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海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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