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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2时许,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及昭通市森林公安局在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开展“打击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工作中,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两支、射钉枪一支,疑似导火索约78米,疑似黑火药338.38克,疑似火药枪底火1盒,射钉枪弹53颗,钢弹62颗,钢制长弹头2颗,13只活野鸡、1张麂子皮和1个麂子心脏、1只鸟类的死体。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赵某某家中查获的两支火药枪及一支射钉枪进行鉴定,经鉴定,1、2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3号疑似枪支不是枪支;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赵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黑火药进行成分鉴定,从疑似黑火药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钾离子及硫离子。经云南安睿爆破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从赵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导火索取样进行鉴定,经鉴定:导火索燃烧过程中无透火现象,能够正常传火、能正常引爆工业火雷管。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赵某某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活体及死体进行鉴定,经鉴定,鸟类死体为雀鹰,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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