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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原镇江市**服务中心(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赵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镇江市润州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赵某在担任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期间,通过联系镇江火车站路边小广告做假证人员,伪造了16本“房屋所有权证”、2本“房屋共有权证”、15本“房屋他项权证”,并将上述33本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提供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作为反担保质押,帮助多家单位和个人获取了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的银行贷款担保。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月,为办理王某某15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小区**幢”,编号为“镇房权证新字第900522****”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12***甲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2.2012年2月,为办理王某某8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小区**幢第**层**室”,编号分别为“镇房权证字第030100173710***甲”、“镇房权证字第030100173710***乙”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32***甲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3.2012年11月,为办理高某某50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小区**幢第**层**室”,编号分别为“镇房权证京字第900683***甲号”、“镇房权证京字第900683***乙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32***乙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小区”,编号为“镇房权证润字第00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32***丙号”的房屋他项权证。“**路**号**小区**幢第**层**室”,编号分别为“镇房权证润字第900671***甲号”、“镇房权证润字第900671***乙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32***丁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4.2012年1月,为办理陈某甲8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幢”,编号为“镇房权证京字第124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12***乙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5.2012年7月,为办理陈某甲9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小区**幢第**层**室”,编号分别为“镇房权证润字第900115***甲号”、“镇房权证润字第900115***乙号”、“镇房权证润字第900115***丙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211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6.2012年8月,为办理陈某乙20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小区**幢”,编号为“镇房权证润字第700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镇房润共字第7000****号”的房屋共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10***甲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小区**幢”,编号为“镇房权证京字第1241****号”的房屋所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10***乙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7.2013年6月,为办理**化工50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镇**街**号”,抵押给镇江市**担保有限公司,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101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8.2012年2月,为办理镇江**轴承有限公司60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通过火车站附近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坐落于“丹徒区**镇**村”,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02***甲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9.2011年4月,为办理梁某某15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镇**村”,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丹房他证**镇字第1101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10.2010年10月,为办理贾某某80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02***乙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11.2012年10月,为办理陈某丙30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大厦第**层”,编号为“镇房权证京字第900316****”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0112***丙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12.2012年8月,为办理镇江**金属有限公司200万元贷款反担保,被告人赵某伪造了坐落于“**路**号**楼**幢”,编号为“镇房权证京字第700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镇房京共字第700227****号”房屋共有权证,以及抵押给镇江市**信用担保中心,编号为“镇房他证字第12010****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反担保抵押合同、房屋产权证等书证、物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杜某某、梁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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