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848号
被告人赵某坤(曾用名赵坤),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庄**路**号楼**单元**号,河北省邯郸市**有限公司瓦斯员。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经该局批准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坤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套(含银行卡、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以谋取好处费。2020年4月28日至29日期间,**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备付金账户向赵某坤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六笔共计人民币4,978,800元。经查,该钱款系**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内网服务器被侵入后,备付金账户被盗付的资金。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坤对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进行挂失并补办银行卡,而后对该账户内钱款进行取现并转账至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962,278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赵某坤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庄**村**号楼下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活期取款凭证、汇款转账凭条、个人汇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户籍资料;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坤的讯问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赵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赵某坤的刑事责任。赵某坤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赵某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嫣
检察官助理龚笑婷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坤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公共卷光盘一张。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