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170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1月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区**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2年5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8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奕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5日下午,胡某甲(已判刑)欲承揽慈溪市**街道沈**村**市场工程未果,在征得胡某丙(另案处理)同意后,纠集了胡某乙去教训该工程项目经理被害人胡某丁,胡某乙又联系了被告人赵某、奕某某等人至该**市场的工地阻挠施工,并殴打被害人胡某丁,造成被害人胡某丁面部外伤,双侧鼻骨线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后胡某丙出面向被害人胡某丁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53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戊、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均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勇
徐雄杰
章祺睿
检察官助理:单亚飞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奕某某、赵某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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