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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夺、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葵嘉,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7******,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市农民,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6月20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4次盗窃前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时间为2018年10月27日,系累犯。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凌晨1: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村*号*超市内,将被害人陈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华为nova3型手机盗走,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019年5月13日01: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路*号*超市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OPPO牌FindX型手机盗走,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50元。

2019年5月13日14: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五洲国际副食品区*栋*号**小吃店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张某某装在其穿的围裙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Mate20型手机抢走,被抢手机鉴价格为人民币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及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550元;并趁人不备,夺取他人价值为人民币2750元的财物,数额均达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因盗窃罪先后四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累犯,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19年8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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