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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9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公寓**号房间(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乡**村**自然村**号)。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栗某甲等人在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城北街“狼爱着羊”音乐烤吧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赵某某乘栗某甲不注意将其外套兜里的车钥匙拿走,后窜至“狼爱着羊”音乐烤吧南侧路边,用车钥匙将栗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车门打开并进入车内,后将副驾驶手扣内的500元现金和一条金手链盗走。2020年6月2日,经沽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12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沽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二)证人任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栗某甲、栗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六)沽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毓胜

检察官助理:宫英杰

2020 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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