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220号
被告人赵荣渭,男,1975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3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 3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荣渭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荣渭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赵荣渭至绍兴市柯某区**道**村**号租**,趁无人注意之际,拉开挂锁进入张某甲租房,未窃得财物。
2.2021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赵荣渭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嘉苑**幢**室,趁无人注意之际,拉开挂锁进入**号王某甲租房,窃得桌上的利群牌(软长嘴)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72元)。案发后,被告人赵荣渭已退赔被害人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价格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荣渭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某乙辨认笔录、被告人赵荣渭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荣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荣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荣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赵荣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荣渭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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