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街**号**单元**,2016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14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村**号**,2017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阳泉市郊区荫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部分:
1、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义井等地多次向赵某贩卖冰毒约0.4克。
2、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城区**等地多次向万某某贩卖冰毒约2克。
3、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城区**小区**房内向张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左右。
4、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城区**村附近多次向石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
5、2019年12月14日上午,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员在被告人赵某某租住的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分别在茶几上、沙发侧面查获疑似冰毒三小包。经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小区**房内多次容留郝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二、关于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部分
1、2014年年底,被告人赵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再回首酒店多次向李某某贩卖冰毒约7、8克。
2、2019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向姜某某承诺能买下冰毒,后姜某某在阳泉市郊区**村将毒资(包括车费)交给赵某购买冰毒,赵某到阳泉市区买下冰毒约0.2克,将冰毒运输至阳泉市郊区**村交给姜某某吸食。2019年11月21日晚7时许,赵某再次到阳泉市区买下约0.2克的冰毒,将冰毒运输至阳泉市郊区**村交给姜某某吸食。
3、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向宋某某承诺能买下冰毒,后宋某某多次在阳泉市郊区荫营将毒资交给赵某购买冰毒(累计约3克),赵某购买后将冰毒运输至郊区荫营交给宋某某吸食。
4、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向樊某某承诺能买下冰毒,并多次给樊某某购买冰毒(累计约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手机、塑料袋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其租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某某2016年9月1日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罚,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玲莉
检察官助理:孙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监视居住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德胜西街11号1楼4单元2户,2016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老虎沟村259号3户,2017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阳泉市郊区荫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部分:
1、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矿一中、义井等地多次向赵某贩卖冰毒约0.4克。
2、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城区报马坪商业银行、白草堰等地多次向万朋贩卖冰毒约2克。
3、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城区义井融尚家居日租房、阳泉市开发区安康小区日租房内向张昱贩卖冰毒约0.4克左右。
4、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城区义井新村附近多次向石汝湖贩卖冰毒约0.4克。
5、2019年12月14日上午,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员在被告人赵某某租住的阳泉市安康小区3号楼二单元201号家中,分别在茶几上、沙发侧面查获疑似冰毒三小包。经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泉市融尚日租房、开发区安康小区日租房内多次容留郝志刚、张昱等人吸食冰毒。
二、关于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部分
1、2014年年底,被告人赵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再回首酒店多次向李金超贩卖冰毒约7、8克。
2、2019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向姜建明承诺能买下冰毒,后姜建明在阳泉市郊区街上村将毒资(包括车费)交给赵某购买冰毒,赵某到阳泉市区买下冰毒约0.2克,将冰毒运输至阳泉市郊区街上村交给姜建明吸食。2019年11月21日晚7时许,赵某再次到阳泉市区买下约0.2克的冰毒,将冰毒运输至阳泉市郊区街上村交给姜建明吸食。
3、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向宋伟承诺能买下冰毒,后宋伟多次在阳泉市郊区荫营将毒资交给赵某购买冰毒(累计约3克),赵某购买后将冰毒运输至郊区荫营交给宋伟吸食。
4、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向樊殿帅承诺能买下冰毒,并多次给樊殿帅购买冰毒(累计约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手机、塑料袋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金超、万朋、张昱、郝志刚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其租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某某2016年9月1日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罚,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玲莉
检察官助理:孙 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监视居住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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