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赵某开,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23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6月20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14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5日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开窜至云南锐达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云南包装厂)生活区居民楼,翻窗入室,先后进入胡某某、俞某某、董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等十五户家中,共盗窃现金3660元、价值人民币129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及部分旧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胡某某、俞某某、董某某等15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开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翻窗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开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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