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2017年8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民币4000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9上午8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丹州小区农贸市场里,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婴儿推车里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98元)盗走。事后,赵某某在三亚市第一市场处以价格人民币200元将该手机卖给一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破案后,该手机无法追回。
二、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丹州小区旺豪超市门口处,将被害人尹某某放在手推车里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1元)盗走。事后,赵某某在三亚市第一市场处以价格人民币400元将该手机卖给一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破案后,该手机无法追回。
2019年6月15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三亚市丹州小区旺豪超市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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