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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谢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村**组**号,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半岛**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村**组**号,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半岛**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锦雄,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横**号,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公馆**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4281969********,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九真镇**村**组**号,居住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疏勒县**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谢某、陈锦雄、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被告人赵某、谢某共同成立广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经营,于2014年3月转让给他人,2015年12月收回,两名被告人各占50%股权,被告人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谢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要求被告人陈锦雄、孙某某及同案人“阿雪”(在逃)等人帮其介绍,向枣庄市**纺织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48户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116份,税额合计34937308.05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954份,税额合计32227027.19元。其中,被告人陈锦雄介绍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向**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96份,税额合计5027151.51元。被告人孙某某介绍枣庄市**纺织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向**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税额合计182079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身份材料、涉案关联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税务登记表、涉税情况统计表、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值税发票本地存根联统计表、被告人及关联账户流水明细清单、资金回流情况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3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等4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谢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锦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谢某、孙某某、陈锦雄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内含光盘21张);

3.证人名单1份;

4.冻结被告人赵某的民生银行账户03010144********、建设银行账户332512998012********、农业银行账户62284600880********,冻结证人赵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305200800********;查封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大道**号**花园**栋**房的房产1套,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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