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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雅居**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仙尧路大公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编造欲购买二手车需要资金的虚假事实,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3月至10月,赵某某以每月返还利息为由共计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650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吴某某报案,后被告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检察官助理:毛若帆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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