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72********,文盲,农民,系聋哑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寻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为被告人赵某某落实了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13日23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小型客车从寻甸县羊街镇行驶至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大碑当村口路段时,见被告人赵某某手持西瓜刀并用手电示意其停车,其由于紧张并立即加大油门向另一方向逃脱。
2、2020年3月13日23时左右,被害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银色面包车从寻甸县羊街镇行驶至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大碑当村口路段时,所驾驶车辆被被告人赵某某手持西瓜刀拦截,吴某某心生恐惧拿了10元人民币给赵某某,赵某某摇头表示不够后,吴某某再次拿了10元人民币给赵某某,吴某某共向赵某某支付20元人民币后,因后方又另一车辆到来,赵某某去拦截后方车辆(邱某某所驾驶的云******车辆)时吴某某驾车离开。
3、2020年3月13日23时左右,被害人邱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白色依维柯从寻甸县羊街镇行驶至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大碑当村口路段时,遇到被告人赵某某持刀拦截吴某某所驾驶车辆,其车辆行驶至该路段停车等待时候被赵某某手持西瓜刀拦截,邱某某被迫向赵某某支付18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被害人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蓝色大货车从寻甸县羊街镇行驶至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大碑当村口路段时,被告人赵某某左手拿着一把西瓜刀,右手拿着一个石头站在路中心将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拦截,后狄某某被迫向赵某某支付10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云******棕褐色奔驰越野车从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清海村委会准备向嵩明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大碑当村口路段时被赵某某手持西瓜刀站在路中心拦截,后杨某某被迫向赵某某支付15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夜间手持西瓜刀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大碑当村口路段拦截过往车辆,致使过往车辆驾驶员心生恐惧被迫向其支付一定费用,赵某某的行为造成一方恐慌,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抓获经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非法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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