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山**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24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11月30日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不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至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甲路等处,通过使用螺丝刀、扳手等工具拧开前盖接通电源线的方式,窃取多名被害人的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江宁区**街道*甲路好又多超市附近,通过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二)2019年12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与*乙路路口处,通过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三)2020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酒店**街**单元楼梯口处,通过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DPS轨迹表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二、敲诈勒索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南京市**区看守所民警汪某某寄送勒索信,以其在该所关押期间掌握了汪某某违纪、违法线索相要挟,向被害人汪某某索要人民币95万元。因被害人汪某某未予理会,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再次向汪某某寄送相同内容的勒索信进行要挟,向被害人汪某某索要人民币65万元,并要求汪某某将钱款送到其指定的地点。2020年4月9日,被害人汪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2020年4月10日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件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 王小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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