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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白某等盗窃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赵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巷**公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因吸毒被山西省怀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白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5年7月3日,被告人白某因犯强奸罪被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乡**村,现住址: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乡**村东**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白某等四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贺某某(在逃)等人经商议后,分别驾驶吉利牌轿车(车牌:晋F*****)和尼桑牌轿车(车牌:晋B*****)从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乡,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六只羊,其中四只绵羊,三只山羊;盗窃被害人皇某某的三只山羊,上述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羊变卖,并分得赃款。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徐某某被盗的六只羊价值人民币9724元,皇某某被盗的三只羊价值人民币4599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在逃)等人经商议后,分别驾驶尼桑牌轿车(车牌:晋B*****)和大众牌轿车从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出发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乡,盗窃村民方某某的五只本地绵羔羊,上述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羊变卖,并分得赃款。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方某某被盗的五只绵羔羊价值人民币5250元。

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白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对二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累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白某、温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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