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系情人关系。

2019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在位于赵某某金地湖城大境天境8号楼3单元501室家中,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用手抓、持菜刀威胁蒋某某,刀被蒋某某夺下后扔掉;被告人赵某某追到卫生间击打蒋某某,又持陶瓷质地马桶水箱盖砸蒋某某的头部,蒋某某逃到房门口,因房门是内锁状未打开,见赵某某持碎裂的半块马桶水箱盖追到,便又逃进卧室内锁上房门;被告人赵某某追至门口推砸房门,后用钥匙打开房门,蒋某某逃至阳台窗户上坠楼。法医鉴定,蒋某某系高坠死亡;其头顶部、左颞顶部及左颞枕部之头皮裂创,难以用高坠的一次性损伤解释,符合钝性外力多次作用形成,创口长度累计达13.2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司法毒物鉴定意见书;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6.法庭科学DNA鉴定书;7.勘验、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械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现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仝和平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照片一册、光盘四张、刀具3把、铁锤l把、瓷器碎片3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