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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邓某某、张璐,**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决)、牛某某(已判决)雇用他人在本市海淀区岭南路广东大厦等地,冒充中国**会工作人员,以其所在的**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会合作开展长寿老人评选活动,收取入会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男,84岁)、苏某某(女,78岁)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6317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司相关材料、民政部关于中国**会更名的批复、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证明、收据、中国**会“长寿老人”申请书、“长寿老人”荣誉证书、咸阳**工程有限公司声明、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照片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牛某某、孙某某侯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卫珅珅

  代理检察员:  沙  溪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九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5********;辩护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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