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赵某坚,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坚伙同林某某、沈某某(均取保候审)经事先商量,来到苍南县**镇**村**号刘某某家中,由林某某在路口望风,赵某坚、沈某某进入刘某某家二楼,将刘某某放在二楼卫生间天花板上的现金4万元盗窃走。案发后,林某某、沈某某家属已经代为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
2.证人证言:归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坚及同案犯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坚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爱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坚现取保候审在康宁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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