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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立新贷款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立新,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嫩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嫩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立新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立新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赵立新在隐瞒已有外债400余万元的情况下,伪造自有土地证明、土地承包协议,以承包土地为由,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家庭农场”贷款50万元。2017年3月22日,嫩江市**银行向赵立新发放贷款50万元后,赵立新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土地承包耕种。2018年3月贷款到期后赵立新无法偿还银行贷款。2018年11月,赵立新更换手机号码到大连打工。

经侦查,被告人赵立新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大连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立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贷款合同等;

2.证人刘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立新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新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立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立新现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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