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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09年1月13日因抢劫罪、诈骗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小学东南门外路旁,徒手拉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A*****银色东风牌面包车车门,用事先准备的其他车钥匙点火启动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调换其他车牌,以600元价格变卖给陈某某,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兴城大道中国航油加油站外辅道边,用事先准备的其他车钥匙打开并启动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川A*****银色长安面包车将车盗走,后赵某准备将该车藏匿时不慎将车开翻便弃置该车离开。

3.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新街“正大汽修”对面巷道处,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A*****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后将该车藏匿于新都区马家镇林泉村卫生站附近。现该车已经追回,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价值470元。

4.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佳乐国际2期外幼儿园附近辅道边,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A*****灰色南骏牌轻型厢式货车,后将该车藏匿于青白江区弥牟镇白马村附近,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价值6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94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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