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赵禛,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包头市东河区**村**区**号。2014年4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赵禛在包头市东河区臭水井东村翻墙进入范某某家院内,撬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及vivo牌Y3型手机1部。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
2.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3份、全通通讯销售票据;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禛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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