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禛盗窃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包头市东河区**村**区**号。2014年4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在包头市东河区臭水井东村翻墙进入范某某家院内,撬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及vivo牌Y3型手机1部。经包头市东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

2.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3份、全通通讯销售票据;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2019年6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