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2********,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社**号,捕前暂租住大理市**镇*****幢****号。2012年1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7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吸毒人员,并以贩养吸。2018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汪某、杜某某、杨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2019年3月27日23时许,赵某某在大理市**镇**路****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挎包内一个西瓜霜润喉片铁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甲基苯丙胺毒品10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毒品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毒品1袋、塑料吸管包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毒品4条;从黑色车钥匙包内查获塑料吸管包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毒品17条;从黑色钱包内查获塑料吸管包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毒品3条。经称量,查获甲基苯丙胺毒品合计净重60.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机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通话记录摘抄、毒品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3.吸毒人员李某某、汪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6. 搜查、辨认笔录;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梅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扣押在案的毒品、汽车、手机、人民币等涉案款物暂存大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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