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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福素,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暂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附近**-**的独栋楼。因犯抢劫罪,1994年3月20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年10月24日在忠庄监狱服刑期间脱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9 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脱逃罪、招摇撞骗罪,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送往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1996年10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从该监狱逃脱。先后逃往河南省、福建省、重庆市等地藏匿,并冒用赵勇、包志平、包赢等身份在外打工生活。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为自己伪造了包赢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等,在网上购买人民警察警服、警徽、警帽、枪支(仿真枪)等警用物品,分别冒充綦江县公安局、秀山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等警察身份与他人交往,先后取得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信任,以谈恋爱为由,与前述被害人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骗取其钱财。且以为他人安排工作单位为由,骗取钱财。经查证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包志平、包赢和人民警察的身份与被害人周某某交往,取得周某某信任后,以谈恋爱为由,共同居住生活。并骗取其钱财供自己使用。

2、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包赢”和人民警察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交往,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让刘某某入股到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为由,伪造合同、协议等,先后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1万元。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在綦江车站旁开旅馆为由,骗取刘某某共人民币9.5万元。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5万元。

3、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包赢”和人民警察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甲交往,取得王某甲信任后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其女做医药生意出事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万元。同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要从秀山县公安局调到重庆市公安局工作,需要拿钱打点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

4、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包赢”和人民警察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乙交往,取得其信任后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仍以自己是人民警察的身份与王某乙的熟人交往,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与被害人汪某某交往过程中,以自己能够为汪某某的儿子安排到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工作为由,取得汪某某信任,骗取其人民币2万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从监狱逃脱,且先后冒用赵勇、包志平、包赢等身份,并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骗取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等人感情、钱财的事实经过。但尚未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转款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枪支鉴定文书、电子物证鉴定文书;

2、 被害人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从监狱脱逃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形,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碟1袋。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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