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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鸡冠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派出所)201510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819刑满释放。2019122因涉嫌诈骗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2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3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8 22 日晚21 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武汉市西湖区家中手机QQ 群内看到一个招嫖信息,使用QQ号加对方好友后对方称其可提供色情服务,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手机号1311312****向王晓宇手机号1891094****拨打电话,编造自己为运送“小姐”的司机,称“小姐”已到楼下,以要求支付“嫖资”“保证金”的名义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100 元。赃款被其日常花销。

2019 11 26 11 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酒店内使用手机QQ 搜索附近的人网络招嫖,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到刘某某信息后使用电话号1370757****给其打电话,并要求刘某某加其微信“飞狐”为好友,赵某某对刘某某自称为“小姐”的老板,要求刘某某支付“嫖资”,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元。赃款被其日常花销。

2019 12 1日晚8 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在杭州市萧

山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网络招嫖,被告人赵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一号楼的家中使用微信接到微信名为“老某某”(真实身份不详)的人推送的被害人马某某电话,赵某某使用1370757****给马某某打电话称其为运送“小姐”的司机,并加马某某微信好友,冒充“小姐”的“老板”及“司机”分7 次骗取马某某“路费”、“嫖资”、“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5,150 元。赃款被其日常花销。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三起,诈骗共计人民币9,75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2019122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鸡冠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转账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

2. 被害人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鸡冠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实验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 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十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盛锋

                                 202041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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