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号)。2019年3 月29 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玉梅,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广场**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街**组**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鸿英,女,1975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丽都**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村**屯**号)。2015年12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3 月26 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洪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30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区**号楼*8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街)。2000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5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惠某某(曾用名:惠长永),男,198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局**,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街**组**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楠楠,女,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委**组)。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玉涛,男,1979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门)。1998 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06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江,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街)。2008年10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9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月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2019年4 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董玉梅、魏鸿英、郑洪涛、惠某某、肖楠楠、李玉涛、陈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董玉梅,在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区学府**号楼**单元**楼西门门前,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惠某某30克毒品,惠某某通过现金方式向赵某某支付毒资。

2.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黑龙江省方正县**驾校附近,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魏鸿英30克毒品,魏鸿英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向赵某某支付毒资。

3.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的**银行门前,贩卖给吴某某16.05克毒品,吴某某将一块劳力士手表作为毒资交给赵某某。现毒品及劳力士手表已扣押。

4.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郑洪涛为蹭吸毒品,帮助吸毒人员张某甲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与赵某某约定以人民币9800元的价格购买14克毒品,交易地点为哈尔滨市方正县**服务区。后郑洪涛开车拉载张某某到**服务区,张某甲将人民币9800元转账给郑洪涛,郑洪涛将人民币9800元转账给赵某某,赵某某将毒品交给二人后离开。

5.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黑龙江省宾县**站附近,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江1.6克毒品,陈江通过转账方式向赵某某支付1400元毒资。后陈江在**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毒品0.6克,张某乙通过现金方式向其支付毒资。

6.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火锅店对面垃圾桶东侧,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魏鸿英15克毒品,魏鸿英通过转账方式向赵某某支付毒资。

7.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火锅店对面垃圾桶附近,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魏鸿英20克毒品,魏鸿英通过转账方式向赵某某支付该毒资。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赵某某抓获,从其拎包内缴获白色晶体四包。经鉴定:四包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重461.73克。

8.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魏鸿英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附近,以人民币65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玉涛10克毒品,李玉涛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魏鸿英支付毒资。

9.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魏鸿英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附近,以人民币71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李玉涛12克毒品,李玉涛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魏鸿英支付部分毒资4000元。

10.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洪涛在方正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以人民币1150元价格贩卖给张某甲毒品1克,张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向其支付毒资。

    11.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惠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楠楠通过电话联系孙某甲,约定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甲11.5克毒品。后二人将毒品藏匿在芙蓉王烟盒内,让一名开出租车男子送至哈尔滨市通河县**一期**号楼**单元交给孙某甲,孙某甲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向惠某某支付毒资。   

12.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李玉涛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桥桥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乙毒品冰毒0.5克,孙某乙通过现金方式向其支付毒资。

13.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玉涛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乙毒品冰毒1.7克,孙某乙通过现金方式向其支付毒资。2019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路将被告人李玉涛龙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二包及三瓶白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重0.17克;三瓶白色透明液体均检出哌替啶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共贩卖毒品588.83克;被告人董玉梅贩卖毒品30克;被告人魏鸿英共贩卖毒品22克;被告人郑洪涛共贩卖毒品冰毒15克;被告人惠某某、肖楠楠贩卖毒品11.5克;被告人李玉涛共贩卖毒品冰毒2.37克;被告人陈江贩卖毒品0.6克。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董玉梅于2019年3月28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魏鸿英、李玉涛于2019年3月26日分别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惠某某、肖楠楠、郑洪涛、陈江于2019年3月29日在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称量笔录等;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董玉梅、魏鸿英、郑洪涛、惠某某、肖楠楠、李玉涛、陈江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玉梅、魏鸿英、郑洪涛、惠某某、肖楠楠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涛、陈江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董玉梅、被告人堂勇伙同肖楠楠贩卖毒品均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魏鸿英、李玉涛、陈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玉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玉梅、李玉涛、肖楠楠、陈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华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郑洪涛、惠某某、李玉涛、陈江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董玉梅、魏鸿英、肖楠楠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