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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到桐梓县茅石镇崇遵高速十标段工地上通过安装设备做假的方式窃取模板,约定赵某某负责联系安装操控重量的电子设备,买卖单价、模板运输等事宜,郭某某负责垫付前期购买模板资金,获利平分;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驾车从贵阳到茅石镇崇遵高速十标段工地上与被害人胡某某谈好售卖模板单价为2800元每吨后,赵某某到该工地磅房内找到过磅工作人员成功安装事先操作熟练的一台作假电子设备,后两被告人又在桐梓县火电厂附近找了某某经营的废旧品收购点,双方约定回收废铁价格为每吨2290元。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12月2日,12月3日、12月4日,四次到桐梓县茅石镇崇遵高速十标段工地上,通过遥控操作将过磅模板重量减少的方式,共盗走该工地模板64.14吨。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模板价值人民币149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搜查、扣押文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中成

检察官助理:吴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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