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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河南省内乡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微信上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李某聊天,以发展男女朋友为诱饵骗取李某的信任,后虚构家人生病、交房租等事实,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12.9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冬华

检察官助理 章圣绪

                              2020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三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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