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1********,汉族,研究生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花园**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1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将中国**项目中的电力工程交给被害人夏某某(男,56岁,北京市人)承包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缴纳“茶水费”、“购买招标书”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30万元。
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转账凭证、短信聊天记录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前科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8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大众甲壳虫机动车1辆、保时捷牌机动车1辆;
6.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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