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路四季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8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在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经营“四季宾馆”期间,招募、纠集卖淫人员王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在该宾馆内向多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卖淫女韩某某、郭某某系未成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志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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