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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大街**号,捕前住济南市章某区**镇街道**村**街**号。1993年4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2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因再次盗窃,于2020年1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章某区双山街道、明水街道、刁镇街道等地,趁人不备,多次在宾馆、商户店内实施盗窃,共计盗窃八次(其中三次系未遂),盗窃钱财共计2296元,所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具体作案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潜入章某区双山街道宝岛市场**宾馆202房间,趁苏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钱包内现金300元。

2.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章某区明水街道西麻湾东方冷库西侧**洗化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店主胡某某放于抽屉内的现金600元,

3.2020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章某区刁镇街道水北村商业街**运动休闲服装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店主董某某放于抽屉内的现金600元。

4.2020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章某区双山街道福泰路**菜馆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店员孙某某手包内的现金200元。

5.2020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章某区文祖街道中心街**酱大骨火锅店内,趁店内一楼无人之际,从柜台处手提包内盗窃褐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1元、银行卡、身份证,后在逃跑时被现场抓获,盗窃未遂。

6.2020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章某区明水街道查旧村**汽修厂内,趁住户高某某屋内无人之际,用剪刀撬开抽屉,盗窃高某某现金80元,后在逃跑时被高某某现场抓获,盗窃未遂。

7.2020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章某区双山街道芙蓉街***米线馆内,趁店主霍某某不备,从店内吧台处盗窃其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25元、两张银行卡,后在逃跑时被现场抓获,盗窃未遂。

8.2020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章某区双山医院东临**紫菜包饭店,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店主党某某放于抽屉内的现金200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章某区**街道****宾馆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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