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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麒麟区**街道**村**号门口以16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0颗。

2.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麒麟区**街道**村**号门口以26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5颗。

3.2019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麒麟区**街道**村**号门口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0颗。

4.2019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麒麟区**街道**村**号门口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0颗。

5.2019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麒麟区**街道**村**号门口,以每颗人民币18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代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吸毒人员代某某身上查获冰毒10颗。公安民警对赵某某租住的**村**号**楼出租房进行搜查,当场从该出租房客厅柜子抽屉内查获毒品冰毒131颗,从客厅柜子柜台上查获毒品冰毒4颗。经称量,从吸毒人员代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10颗净重0.94克;从赵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冰毒135颗,净重12.79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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