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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武乡县丰州镇****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面面”或“筋儿”)、咖啡因(俗称“粉”)后,将两种毒品混合起来,并且分装成重0.67克的小袋毒品,在武乡县丰州镇**小区的家中和武乡县丰州镇**小区租住的家中向多人多次出售,其中:

1、2018年9月30日,赵某某在**小区的家中,收取程某某人民币200元,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10月11日,赵某某在**小区的家中再次以2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2、2018年10月3日晚,赵某某在**小区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10月11日上午,张某某再次到赵某某的家中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3、2018年10月7日上午,赵某某在**小区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10月11日上午,杨某某再次到赵某某的家中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8年10月8日,赵某某在**小区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10月11日上午,郭某某再次到赵某某的家中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5、2018年上旬,赵某某在**小区的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10月11日上午,李某某再次到赵某某的家中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6、2018年10月初,赵某某在**小区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

7、2018年9月20日左右,赵某某在**小区租赁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10月3日,赵某某在**小区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10月11日上午,董某某再次到赵某某的家中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向7人出售毒品9次,共计9小包,重量共计6.03克。

2018年10月11日,武乡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居住**小区的家中将赵某某查获,并当场在其家中的卧室、地下室及随身挎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电子秤、塑料自封袋等物品。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净重共计196.98克。 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有187.35克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有9.63克疑似毒品中含有咖啡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卡西酮及咖啡因共计193.38克,贩卖咖啡因共计9.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称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称重记录等书证;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后向多人多次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勇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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