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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0年11月1日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4日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雁塔区沙井村500号发现一楼院内停着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没有上明锁,被告人赵某在大门口把风,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打开电动车前盖,后被告人赵某将电源线接好,随后被告人赵某骑该电动车带着吴宝离开沙井村,吴某某联系王某某将该车卖掉。经高新创新发展局对涉案电动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在灞桥区纺织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购买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系累犯,鉴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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