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与同案犯田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全椒县襄河镇**路**国际会所**包厢唱歌。因相邻总统包厢的同案犯马某某酒喝多(已判决)进错了包厢,姜某某与马某某发生口角,被服务员等人劝开。姜某某等人先下楼结账后,被告人赵某和田某某等人乘车离开会所,马某某、姜某某(已判决)等人也下到楼下。这时同案犯顾某某(已判决)正好开车赶到现场,随后,顾某某和马某某一起上去踢打**包厢离开会所人所乘的第二辆车子。同案犯陈某某(已判决)看见后,打电话告诉乘坐第一辆车的田某某,田某某立即开车带着被告人赵某和王某某、姜某某、杨某某赶回**国际会所,伙同留在现场的陈某某同马某某、姜某某、顾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其中,被告人赵某持树棍、马某某持水果刀、姜某某持甩棍、陈某某持树棍参与打架。经全椒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的左上臂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姜某某的头皮下血肿和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田某某的左肩胛处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王某某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某头皮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1. 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1. 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逞强好胜,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证据材料光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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