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人),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驶往本市东区密地桥方向的川******号6路公交车上,趁李某某不备,扒窃其双肩包内现金人民币2035元、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12月2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驶往本市东区炳草岗方向的川******号20路公交车上,趁敖某某不备,扒窃其双肩背包内现金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