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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赵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2001********,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1点左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天龙步行街“写给遇见”酒吧内,王某某因上厕所与被告人赵某发生争执,王某某赵某脸上扇一巴掌后回到座位,被告人赵某与王某某理论,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严某某见状用胳膊勒住赵某的脖子,赵某将严某某摔倒在地,致严某某昏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法医)字【2019】9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严某某颅骨骨折并颅内出血,且伤后出现恶心、呕吐、瞳孔对光放射消失、颈强直及巴氏征阳性等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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