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同案人“阿强”(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某某江高镇南岗东周三横巷18号附近巷子以“百家乐”方式聚众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赵某某和参赌人员16名以及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8副、“百家乐”桌布1张、无主赌资人民币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具扑克牌、百家乐桌布及无主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赌具扑克牌、百家乐桌布及无主赌资人民币5100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分别判处销毁、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