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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周荣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950号

被告人周荣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街**栋**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1982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残疾不宜羁押,于2018年3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街**巷**号**栋**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2012年7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20日被长沙市芙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宜羁押,于2018年3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荣某、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荣某、赵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5日20时许,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1411房的被告人赵某以350元现金向居住在同一小区17栋901房的被告人周荣某购得重约0.09克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和重约0.7克的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随后,被告人赵某在自己的家中,将所购毒品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并容留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共同吸食了张某某所购买的毒品。

2、2018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以350元现金向被告人周荣某购得重约0.09克的1粒麻古和重约0.7克的1小包冰毒。随后,被告人赵某在自己的家中,将所购毒品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并容留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共同吸食了张某某所购买的毒品。

3、2018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以350元现金向被告人周荣某购得重约0.09克的1粒麻古和重约0.7克的1小包冰毒。随后,被告人赵某在自己的家中,将所购毒品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并容留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共同吸食了张某某所购买的毒品。

2018年3月19日22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抓获被告人周荣某,从其身上查获了疑似毒品麻古和冰毒,经称重和鉴定,疑似麻古共计56粒,净重5.5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冰毒净重2.8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照片、指认照片、廉租住房租赁凭证、残疾人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荣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0.7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37克,且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荣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8年8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周荣某、赵某均现被监视居住在家,周荣某联系电话1567495****、赵某联系电话1820747****;

2.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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